裁判要旨
在实践中,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的现象十分普遍,一般此类案件只是涉及到两方,即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而本案涉及到三方,即非法转包方、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用工规定造成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如何具体分配呢?基本案情
被告甲公司将案涉项目工程转包给被告乙公司,并收取管理费,李某系乙公司员工,担任案涉工地现场负责人。年4月11日,李某雇用原告韩某在此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劳务费每天元由李某负责发放。原告个人无木工上岗证,原告上岗前,乙公司亦未对原告进行安全培训。年5月11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原告加固柱子时钉帽突然折断,崩到左眼致其眼睛流泪红肿。李某将原告送至医院诊治。经诊断,原告伤情为:眼挫伤(左),角膜裂伤(左)、创伤性前房积血、继发性青光眼(左)、外伤瞳孔散大(左)。医院住院16天,支付医疗费.78元,住院期间,原告由其妻高某进行陪护。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8元。中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了鉴定,鉴定结果为:1.左眼角膜裂伤后遗角膜斑翳累及瞳孔区评定为十级伤残。2.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裁判结果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乙公司赔偿韩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甲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5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解读
法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即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用工造成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的,应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给乙公司,故其对于原告在乙公司提供劳务时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判决提供劳务者韩某与接受劳务者乙公司按照3:7的比例承担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法官:李惊涛
案例编写:邵亚茹
责任编辑:王东星、盖佳慧审核:刘建东、郭玉宁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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