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与徐某系S市第三十五中学高一九班学生。年6月3日晚6时10分许,班级下第一节晚自习课后学生在教室内用晚餐期间,徐某晚餐后在书桌边的过道,边拍足球边与赵某说话,后在回至座位边拍球时球脱手滚到教室门口附近,赵某欲上前控制球帮着捡球,在低头捡球时碰到放在教室门边角落处的班牌,班牌把手倾倒将赵某带眼镜的右眼眼镜片碰至破损,致赵某右眼受伤。后学校将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眼角膜裂伤、右眼眼睑全层裂伤、右眼眼内积血、右眼内容物脱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等,住院治疗17天,共支付医疗费.06元。另外,赵某支付伤残检查医疗费元,配制眼镜费元。审理中,赵某申请伤残鉴定,年2月27日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右眼损伤鉴定伤残程度为十级,其支付鉴定费元。
法院认为,学校系学生在校学习成长的场所,S市第三十五中学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的教学环境和空间,赵某与徐某系该校学生,亦应自觉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徐某在校晚自习休息期间自带足球在教室内拍球娱乐的行为,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对安全性缺乏应有的判断,存在过错,赵某疏忽大意亦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因赵某与徐某平时对自己约束不严,未认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及纪律,忽视安全,致涉案事件发生,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第三十五中学忽视学生在教室内玩儿球行为的危险性,未予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及制止,且对于学校班牌摆放的位置是否安全,是否能给出入教室的学生、教师等其他人员带来安全隐患及风险估计不足,存在不安全因素,在教育学生遵守纪律方面存有疏漏,故该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赵某及徐某系未成年人,正在接受教育,世界观及人生观处于成长阶段,应以教育为主,故学校作为培育学生的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教学环境中教育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即应承担80%的责任,赵某及徐某各承担10%的责任为宜。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