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膜裂伤

首页 » 常识 » 诊断 » 一年级学生眼睛被刺伤并告上法庭后,8岁证
TUhjnbcbe - 2022/5/29 15:09:00

“8岁小孩出庭作证,法院也采信,我不服!”广西玉林,一名7岁小朋友放学在球场玩耍时,因拉扯树枝突然放手,导致树枝弹到旁边站着的6岁小朋友的左眼,致其8级伤残。事后受伤孩子家长告上法庭,索赔22万,一审因家长无法举证是谁所伤,被判败诉,二审期间,一名小学二年级的小朋友出庭作证后,法院改判。

(案例来源:广西玉林中院)

6岁小朋友小王与7岁小朋友小陈是同校一年级的小学生。两人在放学后,各自来到学校附近的露天球场玩耍。两人站到放置在一棵大树下的乒乓球台上时,小陈用手拉扯树枝后又松开,导致树枝弹起时刺伤了小王的左眼,小王用球场旁边的水龙头冲洗完眼睛,回到家中告知其父母眼睛受伤。

后因伤情严重,其父母在当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诊断小王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前房积血,医院对小王进行全麻左眼角膜裂伤缝合+前房成形术后,小王持续住院治疗了共8天。

后来因小王左眼受伤后视力严重下降,小王父母又医院,多次进行门诊治疗。后经鉴定,小王因被异物戳伤致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前房积血,经治疗后,遗留左眼盲目5级,构成八级伤残。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共计元,其中小陈父母支付了元。

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后,小王父母告上法庭,索赔22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发时没有他人在现场目击全过程,亦没有监控录像,虽然小陈父母支付了部分费用,但其主张是出于人道主义的给付,小陈父母并不认可其存在侵权行为,且小王父母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小*左眼受伤,是因小陈的行为所致,亦未能证实与小陈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小王父母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即败诉。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本案的当事人均未满8周岁,即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这场官司实际上就是双方父母在打,所以即便小陈被判定败诉,也应当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一审宣判后,小王父母当然不服,自己孩子明明就是小陈所伤,不然小陈家长怎么会给垫付元呢?小王父母几经周折后,终于找到一位在场的目击证人,这名证人是两孩子同校二年级学生,刚满8周岁。

证人称:当时其在场,其看到小王眼睛被小陈所伤后。其跟随去到小陈父母经营的奶茶店,并将此事告知同龄的小朋友及其奶奶。后经法院组织质证,证人所述属实。

对于证人的证言,小陈父母却认为,证人年仅8岁,且事发已久,因此其认为“小孩之言”,不能采信。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53条第2款明确指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意思就是说,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只要能够清楚表达其真实意思的,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法典》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条同时还表示,如监护人能够举证其已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小王及小陈均为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对危险事务的认知能力有限,并缺乏相应的判断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

即本案系因双方监护人均未谨慎、合理、积极地履行监护职责,属于日常对小孩的教育及监督不到位,放任小孩处于危险之中,故双方的监护人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双方监护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大小,故酌情判定小陈的监护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王的监护人自负40%的责任。即小陈父母赔偿13万元(注:需扣除已垫付的元)。

最后,私以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孜孜教诲。即孩子的安全意识,需要家长平时不厌的教育、引导才能慢慢形成的。因此提醒各位家长们,平时务必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孩子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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