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教育局为该县某镇中心小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金额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等,保险期限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
杨某系某镇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年11月9日上午10时左右第1节课间期间,杨某在教室外走廊休息玩耍时,被同班同学韦某拿老师讲台脱落的铁片打到右眼受伤。医院,因病情严重医院医院治疗。杨某住院治疗19天,花医疗费.61元,经诊断为:右眼球钝挫伤、右眼角膜挫裂伤。经鉴定杨某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元、护理日45日、营养日45日。
学校年5月31日,韦某父亲与杨某父亲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人民调解协议》,韦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3.5万元,赔偿协议没有列明赔偿项目及金额。
年10月17日,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以某中心小学、某财产保险公司为被告,以韦某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元。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1、某中心小学是否承担杨某的赔偿责任。2、杨某与第三人韦某达成赔偿协议中的元是否抵扣学校的赔偿费用。3、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杨某后,是否有向韦某追偿的权利。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韦某用铁片将杨某致伤,学校有过错,致伤杨某的铁片是用于包裹讲台边沿的铁片,已脱落一段时间,学校没有及时维修,造成韦某可以使用铁片。杨某受伤后,有学生向老师反映,但未引起老师的重视,而是杨某放学回家后,医院。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韦某赔偿杨某的元不能抵扣学校的赔偿费用,人民调解协议没有明确元是杨某损失的赔偿款,而韦某个人应承担元,学校责任未包括在元内。
其三,韦某赔偿的元不包括学校赔偿费用,保险公司承担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韦某不属于保险公司追偿对象。
一审法院认为某中心小学承担杨某损失45%的责任,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杨某.12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赔偿款支付给了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