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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8/6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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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拟规定超龄未退休人员应享受工伤保险范围


摘要:但很显然,这是一种简单化的立法思维模式,从立法及法律适用上都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其一,不问发病原因,一概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也就是说不问突发疾病死亡与工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都视同为工伤,其结果是将一些与工作无关的偶发性疾病也纳入到工伤范围,与工伤保险的本质不符;其二,将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之外,但却因工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征求意见稿》明确,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以更好地保障劳动权益。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以解决受工伤农民工回乡后按月领取待遇不便的问题。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赔偿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就该条款规范解释看,其包含了几层含义: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二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外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三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不能视同为工伤。但很显然,这是一种简单化的立法思维模式,从立法及法律适用上都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其一,不问发病原因,一概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也就是说不问突发疾病死亡与工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都视同为工伤,其结果是将一些与工作无关的偶发性疾病也纳入到工伤范围,与工伤保险的本质不符;其二,将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之外,但却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一律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包括过劳死的情形全被排除,这不利于发挥工伤保险的功能,更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其三,以48小时作为时间点来判断是否为工伤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甚至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曾经发生过对48小时内是否抢救病人,家属和单位意见相左的案例。死亡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认定过劳死为工伤的关键就我国劳动法律实践看,一味将过劳死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显然不妥。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健康,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担雇主的风险,同时也起到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发生的作用。当然,我们并不主张将所有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都认定为工伤,如上所分析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就有一些不周延之处,立法需要对过劳死认定为工伤作出严格界定,其中关键点是要考虑突发疾病死亡与工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就工伤保险而言,认定工伤的核心就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亿人,9年来累计享受待遇人数达万人。不过,在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过程中,许多地方发现,一些*策、标准和程序不够明确,引发了纠纷。为此,人社部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走商业保险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曾发文,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以保障他们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学生这方面权益保护应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暂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


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保障,有的通过民事赔偿解决。为了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进一步规范各地做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这部分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待遇。在当时条件下,这对保障农民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现在,随着社会保险服务络的健全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异地领取待遇的条件逐步具备。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今后,社会保险部门将与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异地支付等相关*策措施。《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事故的,在依法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应遵循就高原则,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最高伤残级别确定。盛夏来临,酷暑来袭,最近媒体连续报道了多起职工中暑、因长时间加班引发过劳死的案例。


从法律的视角看,过劳死能否算做工伤?职工因过劳死亡能否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关于过劳死的规定,过劳死一般被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与此相关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颁布、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从上述规定看,其并非严格的过劳死的规定,只是简单地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该规定主要是考虑了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与工作有一定的关联性,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对工伤的认定作了扩大性解释,此外,以48小时作为时间节点,容易作出判断,有利于法律适用。规范过劳死符合国际立法潮流随着职工过劳死的增多,很多人呼吁将过劳死纳入到工伤认定的范围。从国外的立法例看,目前有以日本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在日本,过劳死被定义为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导致高血压等基础性疾病恶化,进而引起脑血管或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从而引发死亡。


除日本之外,欧盟、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有规范过劳死的立法。因此,应当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之所以对是否认定过劳死为工伤存在很大争议,其难点正是在于突发疾病死亡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要证明两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可以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方面,是否存在工作过度压力和紧张的情形,主要考虑劳动者是否长期处在高强度和高压力的工作状态,如死亡前连续24小时不间断工作,或者死亡前一个月累计加班超过一定时数,或者死亡前半年每月累计加班超过一定时数等。另一方面,这种工作过度压力和紧张的情形是否为突发疾病死亡的诱因。如果是因工作过度压力和紧张导致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是自身身体疾病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当然,从实践来看,工作场所突发性疾病的起因或是由于劳动者个人身体素质的原因,或是由于工作因素所导致,而多数情况下则是两者的结合所引发的,即所谓的竞合起因问题。对于这类复杂的情形,可以采取德国法的主要条件理论来解决,即如果某个事故的发生既有工作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人方面的原因,就应分析事故的内因,如果工作方面的原因成为事故的主要原因,则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其他原因占主导原因而工作的原因是次要原因,则应排除工伤。因此,如果劳动者在从事与日常风险相当的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且该项工作通常并不会引发此类疾病,则可认为主要原因是劳动者自身健康问题,但如果有合理理由认为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经常引发此类疾病或劳动者在发病时所从事的工作风险高于其日常工作的,则劳动者突发疾病显然主要是由工作引起的。


鉴于目前过劳死并未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对于劳动者因过劳死亡的,如果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要求员工长时间加班加点工作,应当由行*部门追究用人单位行*,受害者家属也可以向法院主张民事赔偿。不过,在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过程中,许多地方发现,一些*策、标准和程序不够明确,引发了纠纷。为此,人社部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走商业保险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曾发文,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以保障他们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学生这方面权益保护应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暂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


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保障,有的通过民事赔偿解决。为了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进一步规范各地做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这部分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待遇。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以解决受工伤农民工回乡后按月领取待遇不便的问题。在当时条件下,这对保障农民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现在,随着社会保险服务络的健全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异地领取待遇的条件逐步具备。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今后,社会保险部门将与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异地支付等相关*策措施。《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事故的,在依法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应遵循就高原则,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最高伤残级别确定。但在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边界条件模糊不清或相关证据不足采信的情况,如有的职工外出工作并无明确的用人单位指派的证明,或虽由用人单位指派,但所受事故伤害与工作无关等。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是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与其从事的工作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职工因自身故意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事实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确认性意见为依据。对醉酒或者吸*和自杀等事实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确认性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视同工伤。《征求意见稿》规定,此种情形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部门报告。目前,一些地区工程项目层层转包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甚至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体难以确认。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其所聘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按照谁转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白天亮)


综上,建议国家适时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将过劳死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并明确认定标准,从而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功能,有效预防和遏制过劳死现象的高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策解读人社部拟明确《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执行争议超龄未退人员应享工伤保险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亿人,9年来累计享受待遇人数达万人。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征求意见稿》明确,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以更好地保障劳动权益。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赔偿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差额部分。因工外出受伤须考虑与工作的直接紧密联系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和基础,不论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都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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