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小朋友们
节日快乐
今天是小朋友的节日,六一儿童节。昨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院年以来审结的三万多件案件中,筛选出8个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提高社会各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让孩子们健康快乐成长。
案情回顾
案例1
接孩子放学,顺路接下孩子的同学,这样的现象很普遍,但是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案例中,市民陈某接孙子时,顺路接上了同村的小明,但是车辆行驶到小明家,陈某并没有停车,而是驾驶着电动三轮车继续行驶。小明心生惊慌,自行跳车,导致“颅脑外伤、左耳极重度聋”。随后,小明家长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各项损失2万多元。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陆红。
“尽管接送他人、允许他人搭乘是出于好意,并未从中获取利益,但从保护儿童权益层面来说,接送人、允许搭乘人仍需负担搭乘过程中孩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义务,将孩子安全的送至监护人手中。本案中,不能因陈某是善意同意小明搭乘就成为其免责的理由,鉴于小明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故可相应减少陈某应当承担的责任。”
案例2
夫妻离婚纠纷诉讼对簿公堂,互相伤害,殊不知其中未成年子女是最严重的受害者。
另一起案件中,小林和小燕因为性格不合同意离婚,但是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各执己见。为达成抚养孩子的目的,小燕擅自将已经在新沂市幼儿园入学的孩子带离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改变了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陆红。
“一方为达到抚养孩子的目的,采取抢孩子的手段,势必给孩子带来极度的不安,影响孩子心理健康成长。尤其在诉讼过程中,对一方试图以抢孩子为手段达成抚养目的的情况,不能提倡和鼓励,不能仅以离婚时谁实际控制孩子作为确定抚养权归属的标准,这也是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一种体现。”
案例3
小学生宿舍内打闹致其同学眼睛受伤,打闹同学及学校均有过错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9岁的小强,是某中学小学部的住宿生。晚间熄灯后,与舍友打闹中右眼受伤。宿管员听到哭声赶至现场,询问后认为无恙离开,医院进行检查。次日,小强给家人打电话称眼睛疼,医院治疗,经诊断,小强为右眼角膜穿通伤。后小强家人提起诉讼,要求舍友及学校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十三万余元。
“对于校园伤害案件,法院应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学校平时安全教育情况、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和方式等多方面,来衡量确定赔偿责任的比例。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杜绝危险的嬉戏打闹行为,学校也应加强管理,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否则均要承担责任。家长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要求孩子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教会孩子自我保护的方法,识别并远离危险源,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案例4
幼儿在加盟店被玻璃划伤,总部与加盟店均应承担责任。
市民王女士带儿子樊某去某食品便利店购物。店门后斜放着一个冰箱,樊某推门时,玻璃门碰到冰箱棱上,致玻璃断裂,碎玻璃将樊某手划伤,经检查发现为肌腱断裂。樊某受伤后,王女为护理樊某未能正常工作。后樊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一万余元。
“商场一定要切实保障经营场所的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食品便利店作为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加盟商,双方虽签订有“乙方自负盈亏,所有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免责条款内容的加盟合同,但这一约定系内部条款不得对抗协议外第三人,故在樊某发生安全事故时,总部亦不能免责。”
除了这四起案例,还有父母失和痛下杀手,失管少年何去何从。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的外祖母履行监护职责。以暴制恶触犯刑律终将受惩等4起典型案例。陆庭长说,多年来,全市法院审理的少年家事案件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从分析来看,家事纠纷与青少年犯罪、青少年权益受侵害密不可分,值得